安監總局: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 均衡組織生產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6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發布關于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通知指出,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煤礦企業不得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要督促下屬煤礦嚴格按照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均衡組織生產。
通知明確,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月度產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能力的1/12。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竣工驗收批復前,嚴禁違規組織生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的可采期應符合有關規定,安全煤量應符合要求,嚴禁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生產。
通知要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組織生產;未按規定進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過原生產能力的80%組織生產。實施產能置換核減生產能力的礦井(名單見附件)要在規定時限內將產能核減到位,并按核減后的產能安排生產計劃、組織生產。
通知提出,煤礦要在顯著位置公示煤礦生產能力和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接受社會、群眾和輿論監督。
通知明確,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超能力生產日常檢查、專項監察與近期部署的煤礦全面安全“體檢”相結合,采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形式,認真核查煤礦生產能力批復文件、采掘進度、生產報表、礦井用電量、調度臺賬、煤炭銷售報表、財務報表、勞動用工登記等資料。
要突出重點,增加對國有大礦,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災害嚴重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型)、實施產能置換核減能力礦井的檢查頻次。對存在超能力生產、“三量”不合規定、“剃頭下山”開采、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煤礦,在按上限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應責令其停產整頓不少于1個月,并暫扣相關證照;煤礦恢復生產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落實驗收和簽字手續。
對3個月內發現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煤礦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隸屬煤礦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并予以曝光。對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的煤礦企業,要追究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通知指出,嚴格落實監管監察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監管監察執法,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認真核查舉報線索,做到舉報必查,查必有果。對包庇或協助煤礦隱瞞超能力生產、接到超能力生產舉報未及時調查處理、未按規定驗收和簽字擅自同意被責令停產整頓煤礦恢復生產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監管監察部門責任。
摘自國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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